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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违法转嫁成本工商部门开出147万罚单

发布时间:2020-06-30 15:56:12 阅读: 来源:铝合金厂家

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平和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局对原告处以罚款147.5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前后历时两年多,历经听证、复议、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高达147.518万元的罚款也是漳州市工商系统近年来罚款数额最大的个案。

案情回放:

2012年11月14日,平和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开始销售商品房,在销售商品房期间与购房者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格式条款——合同附件三约定:“水电开户费及计量仪表均由买受人自理”为由,没有为第一、二期购房者购买商品房配套水电安装到户,致使购房者交房时无法拿到通水通电的商品房。交房后,购房者迫于无奈在房价之外缴纳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并安装水、电计量仪表后,其供电、给水等设备才正常使用;第三期商品房,当事人统一为购房者办理水电报装手续后,交房时仍以上述格式条款为由向购房者收取了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

事后,经平和县工商局深入调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其侵害对象众多、违法所得较大,平和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违法行为。所以该局依据《福建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处予147.5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以合同附件中格式条款的形式将“水电开户费及计量仪表费用”约定由购房者承担;当事人交付房屋时没有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配套安装水、电计量仪表,无法通水、通电到户;购房者在支付商品房价格之外还承担交纳自来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水电开户费),并安装水、电计量仪表后,其供电、给水等设备才正常使用,上述事实当事人均没有异议,应予确认。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七条第(六)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第五条、《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闽价[1999]房字第116号)第七条等规定,作为开发成本范畴的自来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水、电开户费)应由开发商即当事人承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本案当事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格式条款、《供水协议书》约定,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其行为属于以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致使本案购房者在支付房价款外,又额外承担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水安装款、电安装工料费,减少当事人本应支付的成本,该部分款项在会计记账上属于“利得”,由于其来源违法故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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