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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事件市民起诉未立案 相关企业仍在调查

发布时间:2022-06-23 10:38:42 阅读: 来源:铝合金厂家
毒胶囊事件市民起诉未立案 相关企业仍在调查 距本轮“毒胶囊”问题事发已一个月有余,不过,时至今日,在事情缺乏“说法”的背景下,法律层面的责任追究迟迟没有跟进。

“从目前来看,这个案子立案的可能性甚小。大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真正受害人往往被忽略。我现在比较担心毒胶囊事件最终像三聚氰胺事件一样不了了之。”5月16日,全国首例状告毒胶囊药厂案代理律师、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如是说。

来自业内的消息,也逐渐透露着责任追究的“空洞”。依照国家药监局通知,各地药监系统须“从重从快”查处“涉毒”的制药及胶囊企业,不过,真正执行的并不多。

法院要“国家表态才立案”?

大半个月过去后,当事基层法院仍未受理。律师赵三平对此颇为不解。

赵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以《胶囊里的秘密》为题曝光蜀中等国内企业的部分胶囊剂药品铬超标之后,接受北京消费者许某的委托,向北京一基层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要求四川蜀中药业有限公司退还药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他看来,依照国内的民事诉讼法,此案原告、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俱全,案件归属地也不存在异议,法院没有不受理的理由,但“依照这家法院的说法,他们之所以不立案,是因为这件事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可应该注意的是,立案庭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条件就应该予以立案。如果要有了结论才立案,那还要审判庭做什么?他们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赵三平称,蜀中用毒胶囊生产药品,明显违背产品质量法。其二,原告北京市民许某购买蜀中的莫西林胶囊,初衷是用于看病、治病,最终却因为吃了蜀中的毒胶囊药品,身心受到了实质损害,蜀中的行为已明显触犯侵权责任法。

“零容忍”竟有时间表

与法院的不受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药监系统的“清毒”行动看似异常“迅速”。

4月15日央视曝光“毒胶囊”问题后,国家药监局就于当日发布了“坚决查处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企业”的公告,截至5月16日,相关公告已经发布10篇,总计有华星胶囊厂等5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不过,“毒胶囊”药品另一个主角———已经被曝光的制药企业则尚无一家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监局对辖下制药企业的查处目前仅停留在“立案调查”阶段,通化金马(4.63,-0.08,-1.70%)等三家被“调查”企业的正式结论目前尚未明确。

5月13日,“国食药监电[2012]25号”文出台,这则题为“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再度强调,对上市药品实行批批检是企业的责任,落实批批检是保证上市胶囊剂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依照这一文件,国家药监局将于5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市场胶囊剂药品质量评估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胶囊剂药品进行检验,通过与前期市场抽验情况的比对,以评估市场药品质量状况,若仍有铬含量超标的产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文件还称,凡是6月1日仍然没有完成批批检的药品批次,一律暂停销售使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零容忍”的时间表貌似严苛,实际上,却给了企业“清毒自救”的时间。

依照2010版国家《药典》,成品药品出厂必须按药典规定进行全检,重金属铬的检查显然是必检项目,无视《药典》,不做全检已经触犯药监系统的母法———《药品管理法》。

其次,依照该法,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部分药企规范使用不符合药用标准的胶囊,亦是大罪。

另外,依照《药品管理法》,生产企业所产药品但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均应按生产劣药论处。而生产劣药,依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须至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而“国食药监电[2012]25号”及零容忍时间表的出炉,无疑令上述法律条文成了“摆设”。

地方药监局“秘密解决”毒胶囊事件

“目前,来自业内的消息是,一些被查处企业的药品并未实际销毁,还积压在经销商手中。国家药监局目前下文的基调是要求‘从重从快’查处,但实际落点只是落在了‘从快’一点上”。国内一家制药企业的高管如是说。

一家此前爆出过毒胶囊问题的知名企业近日则向媒体爆料称,部分当地制药企业的毒胶囊问题被地方药监局“秘密解决”。

依照该爆料企业的说法,辽宁省药监局曾在2012年5月11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家药监局的通知精神,应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要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合召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

南都昨日联系同一堂药业,其负责人(官网显示为总经理直线)称,上述说法“不符合事实”。

不过,南都记者拿到的文件却显示,辽宁省药监局确实发出过“协助”召回上述文件,并且文件还显示,在同一堂公司向辽宁省药监局递交的报告中,同一堂明确表示:“黑龙江省药监局检测出我企业不合格胶囊为15个生产批次”,其中包括天杞补肾胶囊、参灵通胶囊等品种。

然而,有关同一堂“15个生产批次”不合格胶囊的信息并未在国家药监局、黑龙江和辽宁省药监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上政”下达力不从心

依照5月10日国家药监局局办发布的“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文的要求,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各省药监局须尽快明确公示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于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

不过,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一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让人乐观。

南都记者查询广东、重庆、浙江等国内多个省市的药监局官方网站,并未见到相关公示。目前,国内仅北京、上海等少数几个地方药监局就企业自检情况作了公示。

事实上,国家药监局5月13日给出的说法,即已经承认,“目前还存在一些企业自检水平不高、各地自检和抽验进度不平衡以及批批检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而依照国家药监局此前的说法,自查和抽检覆盖率将决定5月底检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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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明胶、合格胶囊纷纷涨价

日前,胶囊市场面临整顿,药用明胶原料价格已经上涨20%,合格空心胶囊供不应求,采购价格已经上涨了10%.由于成本增加,药企面临涨价压力。

随着胶囊事件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对于整个行业来说影响表现在三方面。首先胶囊行业整顿步伐加快,胶囊行业面临洗牌;其次受该事件影响,医用明胶行业发展将提速;第三利于提升胶囊等产品的质量,打造其核心竞争力。随着胶囊事件日趋扩大化,胶囊生产规范化速度将加快,其产业集中度将得到提升。而相对应于中小规模的胶囊厂而言,其净利润将缩小。涉毒胶囊企业将被取缔。

“毒胶囊”事件的发生表明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从一开始国内对胶囊的检测机制就有问题。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管过程不严厉、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漠视都是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目前医药行业的监管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严重,在企业方面,资金的紧缺、利益的诱惑以及社会责任感不强都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中投证券

记者马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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